重庆一市民遭遇“伪卡”盗刷获银行赔偿56万元
重庆市民谢女士被人用“伪卡”在香港盗刷60余万元,今年3月,谢女士将发卡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该案日前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涉事银行向谢女士支付储蓄赔偿款56万余元。
该案一审法院,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谢女士在银行办理一张借记卡后存入60多万元。2016年9月30日14时,其陆续收到银行短信,被告知银行卡在香港产生多笔消费,共计消费63万余元。谢女士随即到银行柜台办理挂失手续,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庭审中,谢女士认为,银行作为借记卡的发卡行,有义务保证卡内资金安全。其资金被“伪卡”盗刷,显然是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对该银行卡采取应有措施。
银行方面则辩称,借记卡不同于信用卡,谢女士对其借记卡并没有尽到相关保管义务;且其在办卡时,银行已经就借记卡的功能、注意事项、保管使用等进行了详尽告知;借记卡需要密码进行支付,谢女士没有尽到妥善保管自己密码的义务。
璧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谢女士办理借记卡并将资金存入银行,就与银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而银行作为谢女士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应确保谢女士的存款安全。对于犯罪分子伪造借记卡并进行盗刷的行为,由于银行未能识别出伪卡,没有尽到严格的身份审核和保障义务,造成谢女士存款被盗,银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令银行支付谢女士赔偿金60余万元。
一审宣判后,银行方面提出上诉。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由银行向谢女士支付赔偿款5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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