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男容留6未成年少女吸毒
海口龙华区法院: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屯昌男子刘某因容留6名未成年少女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海口龙华区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刘某,现年39岁,屯昌县人,无业。2016年11月,刘某租下海口市龙华区某村301房,将301房的三个房间提供给阿玉、阿雪、阿香、阿美、阿苗、阿艳(以上6人均为未成年女子)居住,其住客厅。
少女阿玉称,“刘叔对我们很好的,住他的房子不要钱,还每天打饭给我们吃。”
刘某在与6名未成年女子共同居住期间,曾多次在301房提供冰毒给她们吸食。有时候,刘某还会带自己的朋友张某、周某等人过来,和6名未成年女子一起吸毒。
2016年12月27日23时许,民警在海口坡博村一家夜宵店将刘某抓获后带回其承租的房屋,并在该出租屋抓获阿玉、阿雪、阿香、阿美、阿苗、阿艳以及张某、周某、刘某、王某等11名吸毒人员。民警随后将这些人带回派出所审查。
据刘某供述,阿玉等人都是自愿吸食毒品,是其提供毒品给她们吸食,当民警询问提供毒品给她们吸食是否收取好处费时,刘某表示“我们都是朋友,我没有收取好处费。”经审讯,刘某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面对民警的询问,阿玉等6名未成年少女均称刘某没有引诱、教唆她们吸毒,但是免费提供冰毒给她们吸食。据阿玉等人供述,刘某曾给她们介绍陪酒的工作,并从中收取好处费。阿玉称,“刘叔经常接送我们上班下班。”
据了解,刘某曾于2001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屯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9月刑满释放;2011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龙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6月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今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批准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系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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