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8日消息(见习记者钟圆圆)12月8日,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修订的《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印发,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困难补助落实到每一个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细则》明确,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可获得每年2500元的补助。
据了解,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困难和特殊困难两种情形。第1档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1500元;第2档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2500元。第2档资助对象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校当年资助总人数的一半,国家助学金原则上纳入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
《细则》要求,每年7月底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本省当年国家助学金的总人数和各市县和省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每年8月底前,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指标下达其所属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秋季开学后,各普通高中要向在校生发放《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申请表》。需要申请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的学生要如实填写《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申请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为保证认定程序正当、结果公平公正,《细则》要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各学校需成立不同层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班主任、普通教师和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最后将拟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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