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明年元旦起实施
砍伐名木每株最高罚40万
根据省五届人大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我省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作出修改,新规将于2018年1月1日施行。修改后的《条例》指出,砍伐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条例》加大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其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砍伐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等,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相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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