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饭店“蹭热度” 被判拆除招牌
海口网12月15日消息(记者高潮 通讯员马润娇 周忠胜)近日,海南一中院对一宗侵犯知识产权案进行宣判,澄迈老城祥禄饭店因在饭店挂“老白莲鹅饭店”招牌进行经营,侵犯了澄迈老城白莲鹅饭店“白莲鹅饭店”注册商标,被判停止侵权并自行拆除“老白莲鹅饭店”招牌。
海南一中院审理查明,经营者郑某莲于2000年1月25日经澄迈县工商局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设立经营白莲鹅酒饭店。2003年1月28日,其获得《商标注册证》,取得“白莲鹅饭店”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1月27日止。2009年5月11日,饭店经营者经工商登记变更为现经营者王某连。2009年5月14日,企业名称登记由澄迈老城白莲鹅酒饭店变更为澄迈老城白莲鹅饭店。2013年4月9日,该饭店取得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变更后的注册人名义为澄迈老城白莲鹅饭店。今年1月10日,李某雄经澄迈县工商局老城工商所核准注册,在王某连经营饭店隔壁以“祥禄老白莲鹅饭店”为招牌经营饭店,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双方打起官司。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雄将对方在先注册的商标“白莲鹅饭店”作为外观招牌中显著标志使用,主观上有攀附对方商誉、误导社会公众认为双方存在关联,客观上也有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具有许可使用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的可能,已侵害了对方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合法权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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