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明珠广场一手机店销售人员王某以同行调货为由,从8家手机店骗取27部手机,价值高达11万余元。12月18日,记者获悉,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2015年6月,被告人王某开始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秀东路明珠广场四楼某手机店担任销售员。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月1日,王某以同行调货为由,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秀东路明珠广场四、五楼手机卖场内,先后从海口某通讯器材公司等八家手机店骗取27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14470元。
2016年4月29日上午10时许,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4470元,数额巨大,该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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