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公开性侵罪犯信息设置行业禁入法学专家称“不得已的正义”应鼓励
“信息示众”推而广之地方可先行探索
□ 本报记者 李豪 本报见习记者 张晨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4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刑事判决生效后,将通过司法机关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公开这4名犯罪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并对他们设置行业禁入。
这一举措引起广泛关注。有人为此叫好,认为可以起到威慑作用,更好地预防犯罪;也有人担忧犯罪人员在服刑期满后难以顺利回归社会,可能激起其报复心理。
多位来自基层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法学专家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公开犯罪人员信息、设置行业禁入是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和保护犯罪人员权利之间作出的“不得已的正义”选择,对于地方探索试点应持鼓励态度。
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根据淮阴区委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等9家单位发布的《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规定,除作案时不满18周岁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等情形,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严重刑事犯罪人员,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都将被公开个人信息。
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近3年审查起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数据显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呈现熟人犯罪比例高、有性犯罪前科的再犯率高、受害人被侵害次数多时间长等特点。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支持淮阴这一做法。他说:“性侵儿童是最卑劣的罪恶,我国预防和打击性侵儿童犯罪的立法、司法、刑事政策等尚不完善,在国家法律作出重大改革之前,司法个案以及具体制度的试点都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口号变成实践,值得总结借鉴。”
记者了解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在江苏省尚属首次,但在全国范围内,已有多个地区曾探索类似做法。去年6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今年8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启动全国首个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限制从业机制。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陶阳认为,当前,犯罪人员个人信息公开比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力度更大,接触到这部分信息的人更多。单独把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进行公开,对个人声誉和隐私有一定影响,不利于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
在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毕玉谦看来,公开犯罪人员个人信息不可避免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考虑到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尤其是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如果能够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这种做法并无不可。
平衡受害者加害人权利
近年来,各类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屡见报端。相关调研报告显示,性侵害犯罪重犯率高,犯罪人员中易与孩子接触者占比较高。
基于此,今年8月25日,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启动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限制从业机制,公检法等职能部门收集辖区内近5年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建立黑名单信息库。辖区内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招聘时,区教育局、民政局、卫计委等主管单位在信息库中进行查询比对。
闵行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杨珍介绍说,截至目前,共查询比对审核过30余人,年底会对新入职人员和在职存量人员进行大批量排查。
杨珍告诉记者,限制从业主要是为了前置保护关口,对有前科的人起到震慑作用,构建起“防火墙”,预防犯罪发生。
据了解,闵行区的信息公开不是对公众公开,而是对相关主管部门、相关行业领域公开。陶阳比较赞同这一做法,认为从职业的特殊联系考虑对特定职业进行约束,比向全社会公开犯罪人员信息更加合理。
姚建龙也认为,闵行区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比较稳妥,没有把落脚点放在公开有性犯罪前科人员身份信息这一容易产生争议的敏感点上,而是选择建立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以及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职业的从业禁止上,回避了一些争议;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也较扎实,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明确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刑法第100条也有前科报告的相关规定。
2016年11月30日,犯罪嫌疑人钱某因猥亵学生,被闵行区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这是上海市首例性侵类从业禁止案件。
杨珍告诉记者:“这属于个案上的探索,适用刑法修正案(九),有明确的时间界限。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限制从业机制属于在行业准入方面建立起预防性机制,没有时间限制。”
建立性犯罪人员数据库
从全球来看,在性侵害犯罪上,已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相关的公开制度。如美国有梅根法案、杰西卡法案,英国有莎拉法案,韩国设置了“性犯罪公布栏”……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对‘老赖’都能下此重手,可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何以如此宽容?”姚建龙认为,地方探索是少年司法改革的突破,下一步可以参照国家对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的做法,建立性犯罪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由公安司法机关对数据库进行特别管理,在犯罪人员居住的社区以及单位等进行公告,同时建立完善与未成年人相关职业的从业禁止制度。
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可以推广至其他类型的罪犯呢?
专家们普遍认为,应根据犯罪行为的特征区别对待,评估公开信息是否能起到犯罪预防作用。对于虐待儿童、拐卖等犯罪的惯犯、累犯,可以尝试公开其信息,鼓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先行探索。
陶阳认为,设置职业禁入需要看犯罪人员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如果并未与职业相关,做职业禁止不是很合理。例如证券从业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会设置职业禁入。此外,应该规定时限,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行业禁止为3年到5年,地方需要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和实际情节轻重作出规定。
专家们认为,两至3年后,根据地方实施效果,不断完善规则和制度细节,可视情况决定是否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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