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的一天夜里,吸毒人员郑某等人来到临高县某百货公司仓库宿舍刘某家中玩耍。刘某在明知郑某等人吸食毒品的前提下,仍然提供自家客厅后面的一间瓦房给郑某等人吸食毒品。随后,陈某也来到瓦房内一同吸食毒品。2017年3月26日上午、3月28日晚上,郑某、陈某等人到刘某家中玩耍时,刘某又将瓦房提供给郑某等人吸食毒品。
临高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提供住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宣判后,刘某上诉称不知道郑某等人在家里吸食毒品,也不知道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没有制止他们吸毒。鉴于自己是初犯、坦白供认事情经过,请求二审对其判处更轻刑罚。
然而,据吸毒人员郑某述称:“我们在刘某家吸食毒品,他几乎都知道,开始的时候他也说我们,但到后来他也不想说了,默认我们在他的家中吸食毒品。”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刘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吴兴通讯员罗凤灵王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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