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广西籍男子温某庆,今年3月份在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农田处私设铁笼捕蛇。3月20日,民警在温某庆的出租屋内查获其非法猎捕的3条滑鼠蛇和1条眼镜蛇。陵水法院一审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温某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温某庆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
今年3月初,温某庆来到陵水开始非法捕蛇、卖蛇。期间,在未取得相关合法许可的情况下,温某庆在英州镇附近的农田布设铁笼捕蛇。3月20日,公安民警在温某庆租住的出租屋内,查获他抓获的眼镜蛇1条、滑鼠蛇3条。经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三条蛇均属于活体,属于蛇科滑鼠蛇,滑鼠蛇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濒危野生动物;眼镜蛇属于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濒危野生动物。陵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某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温某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9月20日,陵水法院一审依法判决温某庆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一审宣判后,温某庆不服,提出上诉辩称,他捕蛇、卖蛇是由韦某君提供资金和技术指导以及工具,捕到的蛇也由韦某君处理,自己并不知道捕蛇是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从轻改判。海南一中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温某庆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已在原审判决书中认证的各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法院予以确认。
近日,海南一中院宣判,上诉人温某庆在陵水英州镇附近的农田处设铁笼捕蛇,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眼镜蛇1条和滑鼠蛇3条,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温某庆上诉辩称捕蛇工具和捕蛇的技能等是由韦某君提供,与自己无关,但其也自认进行了捕蛇活动,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给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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