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孙博洋)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显示,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从现行的10位到12位。
公告显示,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另外,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公告还显示,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据了解,此次修改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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