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昆明12月21日电 (王艳龙)记者21日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湄公河惨案”罪犯扎拖波服刑期间申请减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2011年10月5日,“华平号”和“玉兴8号”两艘中国货船在湄公河泰国水域遭武装人员袭击,船上13名中国船员全部遇害并被抛尸入水。云南警方迅速启动边境会晤机制,派员急赴事发区域,协助搜寻打捞遇难同胞遗体,并在随后历经10个月的艰苦、缜密侦查,查明了整个案件真相,成功抓获并移送起诉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2012年9月20日,“湄公河惨案”主犯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公开开庭审理。随后,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主犯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四人判处死刑;对另外两名被告扎波和扎拖波分别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8年。
昆明中院办理扎拖波减刑案时认为,该犯参与劫持中国船只,严重危害了湄公河流域的航运秩序和中国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社会危害极大。虽然罪犯扎拖波已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二年,符合减刑的间隔时间,且劳动表现积极,但鉴于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裁定不予减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滕鹏楚介绍,严重危害社会的重大暴力犯罪,如杀人、抢劫、爆炸、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主观恶性较大,再犯罪可能性高,法院坚持从严把握减刑和假释。(完)
相关链接:
云南人到老挝开发旅游项目 乘热气球鸟瞰湄公河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