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太原12月21日电(记者王菲菲)记者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2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已于日前审议通过,该条例明确规定在扶贫工作中弄虚作假、搞虚假脱贫等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省,全省119个县(市、区),58个是贫困县。此次出台的条例对扶贫对象、扶贫措施、资金和项目、监督与考核、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标志着这个省的扶贫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条例规定,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扶贫对象资格和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和物资的;贫困村或者贫困户未按照规定实施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行为,将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扶贫开发资金和物资。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实施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滞留、截留、侵占、挪用和贪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搞虚假脱贫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将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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