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银川12月21日电(记者许晋豫)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自2018年1月1日起,宁夏将对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调整涉及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4项,调整后单项最高月涨330元。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介绍,此次待遇调整适用于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201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
在伤残津贴方面,宁夏在现行计发标准上,一、二、三、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30元、300元、270元、240元。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每月分别增加210元和180元。调整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此外,2017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遗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同时,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为工伤职工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或工伤康复治疗期间发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则按照实际住院天数,区内以每人每天15元计发,区外以每人每天30元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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