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后反悔 卖家被判赔38.5万元
刘艺明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陶亮、张一飞
佛山禅城的黄先生高高兴兴买下了一套房,怎料几个月后卖家竟上演“教科书式耍赖”:擅自提高房产转让价格,故意造成协商不成的结果,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昨日,禅城法院公布,该院审理后认定卖家违约,需赔偿黄先生差价损失38.5万元。
卖家擅自提价
据了解,2016年12月11日,黄先生与卖家王某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黄先生以129万元的价格买下王某名下位于禅城区季华六路23号建筑面积为88.99平方米的一处房产。签约时,王某称该房产出售时因发展商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原因,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所以无法立即将所有权变更登记到黄先生名下。于是,二人在《合同》中补充约定,以2017年4月30日领取房产证为限,如超过约定时间,双方在中介公司重新协商延期时间。同日,黄先生向王某支付定金10万元。
2017年4月,眼看着到了约定期限,却迟迟未见房产证身影,黄先生为此与王某进行了两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2017年5月1日,王某提出将转让价格提高至180万元,才同意与黄先生继续协商领证时间。到了5月17日,王某又以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重要条款缺乏确定性和执行性,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黄先生提出反诉,要求与王某解除《合同》关系,向自己返还购房定金10万元及赔偿房屋差价损失38.5万元。38.5万元差价损失是如何得出的呢?原来,黄先生委托了专业机构对该套房产进行评估,经评估机构鉴定,该套房产现在的市场价为167.5万元。
卖家返10万元并赔差价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王某现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但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客观原因导致无法领取不动产权证的情形,且在涉案《合同》中,并未约定其未能于2017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权证享有合同解除权,所以对于其提出的“缺乏执行性”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还指出,根据涉案《合同》约定,黄先生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同时,涉案房产的评估报告虽作为黄先生单方委托,但为拥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所出具,其做出的结果具有公信力,且该报告是在本次诉讼中形成,该院对此予以确认。
最终,禅城法院一审判决黄王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王某向黄先生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38.5万元。
随后,王某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对一审原判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二手房纠纷猛增五成
禅城法院办案法官表示,该院今年1~11月共受理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492件,同比增长37.6%。其中涉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共164件,同比增长54%。近年来,一些房屋出售者由于缺乏诚信意识,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开始采取各种手段“恶意违约”,最终使得房屋买卖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法官表示,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向黄先生支付房屋差价损失38.5万元,不仅维护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恶意违约出售人的一种惩戒与威慑。市民在购买房屋时,要审阅清楚合同条款并保留好证据,若遇到类似违约的现象,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东莞判例:卖家继续履约
一套房本以105万元的价格出售,双方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卖家反悔不想卖房,买家遂将卖家告上法庭——此时房价已经较之前涨了30%~40%。
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一法院院长陈斯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法律原则。此外,由于房价上涨,合同解除后买卖双方利益损失差距悬殊。“如果一方故意违约还可获得利益,这是法律不支持的。”所以,法院判决卖家须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12月21日《广州日报》DG17版)
深圳判例:返价卖家被判赔买家180万元
吴先生夫妇2015年初在深圳买房,房价上涨遭遇卖方毁约,法院先受理买方起诉业主强制过户案件并查封交易房屋,仲裁委在房屋查封状态下裁决业主将房屋过户给他人。因为这份仲裁书的存在,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涉案交易已无法履行,卖家须支付买家吴先生夫妇20%房款的违约金也就是64万元。吴先生夫妇不服上诉,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案件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作出终审判决:卖家须赔偿买家违约金180万元。
(12月20日《广州日报》SZ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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