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无死角 行贿一起查(新闻看法)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当前,相对于“打虎拍蝇”严查受贿犯罪,行贿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者要少得多,为何会出现明显的差异?受贿行贿一起查,如何查?记者近日进行了调查。
自2015年以来,云南昆明市双安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负责人王某利用建设“都市农庄”的名义申请渣土调拨点,以此违规接纳渣土获利。为此,谢某和王某贿赂昆明市五华区涉及运输、倾倒渣土流程中具有审批、监管、处罚等管理权的相关部门领导,使违法倾倒渣土一路“绿灯”无人管理,造成了400多亩土地被非法占用,经济损失超过420万元。案发后,五华区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对10名受贿的干部进行了严肃处理,同时行贿人谢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目前检察院正在抗诉中。
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5—2016两年间全国法院公开的一审受贿案件裁判文书8100多件,而同期公布的全国一审行贿案件仅3200多件。
这一结果在实地调查中得到印证。除了少数地区能够查到追究行贿者刑事责任的案例,想要找到追究行贿者实刑的案例并不容易,不少行贿者要么被免予刑事处罚,要么被判处缓刑。此外,受贿案件从纪委“两规”到法院宣判,案情和刑期对公众披露相对更为充分,而行贿案件不管是宣判还是公开,相对更少。西部一位刑辩律师告诉记者,据他了解该省因为行贿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期最长的仅8年。
记者在昆明市和曲靖市两地采访发现,并非所有行贿行为都被轻处理。“在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公职人员和党员行贿都得到了查处。”曲靖市麒麟区纪委案管室主任杨家瑞说。
实际上,不少贪腐案件,为了查处受贿者,纪委才调查行贿行为。由于纪法分开,纪委将受贿等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后,是否严格追究行贿者刑责属于检察机关的职权。不过,杨家瑞坦言,在腐败频发、多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处理受贿的相对较多,处理行贿人员相对较少。
行贿者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造成行贿犯罪成本低,难以从根源上消除贿赂犯罪
很多基层检察官向记者反映,行贿者除了谋财,还有一大类属于买官。这类人多是公职人员,纪委一旦在办案中发现行贿行为,纪律处分在所难免。不过想要追究行贿者刑事责任,需要通过司法程序。
杨家瑞告诉记者,工程建设领域受贿方多为手握一定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公平正义、经济健康发展的影响更为深远,为争取行贿人员配合,会对其采取宽大处理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工程承建方在调查中大多数都能积极配合调查,且主动交代相关问题,符合从轻处理或不处理的条件。”
云南省师宗县纪委书记雷龙应表示,由于行受贿犯罪属于对合犯,部分受贿行为收取的是现金,在调查取证上存在一定难度。为有效查办案件,纪检、反贪等部门在查处行贿犯罪时,除情节特别严重外,只要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一般对行贿者都会从轻甚至免予处罚。“长此以往,就会给行贿者一种行贿不是犯罪的假象,造成行贿犯罪成本降低,尝到甜头后行贿者会更加肆无忌惮,从而难以从根源上消除贿赂犯罪。”
不过即便进入司法程序,也并不意味着行贿者个人将被严厉追究。师宗县检察院检察长唐俊鸿介绍,在此前案件查处过程中,由于不少行贿者是单位负责人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追究其刑事责任过程中适用的罪名为单位行贿罪,起刑数额标准要远高于个人行贿罪。这是实践中出现受贿者被判刑,而行贿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原因之一。
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胡乐介绍,“不少受贿案件是由于行贿者揭发检举引发,在索贿案件中,受贿者主观恶性大,行贿者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有的还属于被迫行贿,也会出现行贿者被轻判的情况。”刘胡乐表示,“行贿受贿本来都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只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公职人员受贿打击得更为严厉。”
成立监察委将有助于纪委和检察院工作的衔接,提高对非党员行贿者的打击力度
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必须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云南省罗平县纪委书记侯开苑表示,对行贿对象的处罚较轻甚至免追刑责,实际上变相鼓励了行贿行为。“部分行贿人肆无忌惮,想方设法把党员干部‘拖下水’,在我们查处过的案件中,就不乏党员干部‘被行贿’,最后受制于行贿人的情况。”
五华区纪委书记马汝恒表示,只有行贿和受贿一同严惩,才能构筑起一道全民防“贿”的大堤,从源头上治理腐败。
“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行为如何定罪量刑都有明确规定,提高行贿打击力度更重要的是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规定。”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提高打击行贿力度已经成为基层执纪执法者的共识。
昆明市官渡区纪委副书记魏东认为,行贿犯罪是一种谋利性犯罪,惩治行贿犯罪,既要受贿行贿一起查,也要追缴甚至重罚行贿者的非法所得,才能在惩治和预防行贿犯罪中发挥应有的震慑作用。
实际上,如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已成为招投标、政府采购的必经程序,行贿者的犯罪成本正逐步提高。刘胡乐认为,让行贿者“不能行贿、不敢行贿”,才会从源头上杜绝腐败。
“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是对打击受贿的弱化,而是补齐打击行贿的短板。”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教授王敬波表示,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将有助于纪委和检察院工作的衔接,提高对非党员行贿者的打击力度。
在受贿犯罪过程中,不少行贿者往往采取现金方式,行贿者口供成为给受贿者定罪的关键证据。实际上,严格追究行贿者责任,无形中确实提高了获取行贿者口供的难度。“但这可以通过调取书证、物证等手段来弥补。”王敬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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