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带着两岁的女儿到北京大兴区金融大厦内一家保险公司应聘时,为防止孩子吵闹,保险公司员工郭某将孩子带出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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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面试孩子坠亡案”二审 看管孩子者增两成责任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7-12-23 08:07

  原标题:“母亲面试孩子坠亡案”二审宣判

  李女士带着两岁的女儿到北京大兴区金融大厦内一家保险公司应聘时,为防止孩子吵闹,保险公司员工郭某将孩子带出看管。没想到孩子从楼梯护栏的缝隙中坠楼身亡。一审判决李女士承担一成责任,其余三方共同承担九成责任。后三被告上诉。昨天此案二审在北京市二中院落判,法院调整了各被告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郭某由原来承担两成责任改判为四成,大厦管理方由原来四成降低为三成,保险公司由三成改为两成。

  孩子自楼梯栏杆间隙坠落

  去年2月29日,李女士应朋友郭某之邀,带两岁七个月的女儿童童(化名)到大兴区金融大厦三楼郭某供职的保险公司应聘。面试中,为防止童童吵闹,李女士将她交由郭某看管。由于郭某的疏忽,导致童童从四楼间拐角处楼梯栏杆的间隙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李女士和丈夫将郭某、保险公司以及金融大厦管理方多元电气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20万余元。

  一审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90%的责任,其中郭某承担两成,多元电气公司承担四成,保险公司承担三成,共赔偿108万元。李女士自担10%的责任。三被告后上诉请求改判承担更低比例的赔偿责任。

  二审改判被告责任比例

  市二中院认为,李女士并不熟悉大厦内的建筑情况,而事发楼梯通道亦并非所有往来公众的必经途径,无法预料且未能轻易观察到大厦楼梯区域是否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加之通常的面试应聘过程不会持续较长时间,故不应因李女士将其女交托她人照管之时坠亡而苛责其承担更多法律责任。

  多元电气公司提出涉诉大厦系写字楼和办公场所,不是少年儿童活动的场所,但其未能举证证明该大厦作为公共场所而严格禁止未成年人进出,未证实对随母亲进入的童童进行有效阻止,亦不能证实已就楼梯栏杆安全隐患进行了明确提示和防范处理,故应承担一定责任。

  同时,郭某未能充分保障之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大于栏杆间距过宽这一环境条件,故前者责任应大于后者。郭某看护孩子目的是保证前来面试的人员顺利完成应聘活动,且本身的工作职责亦与招聘他人从事保险代理有关,在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应聘活动的组织者,未能对孩子进行合理安置和妥善看护,亦未对在现场临时看管孩子的雇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提示和约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二审认定各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即:郭某40%、多元电气公司30%,保险公司20%,李女士10%,共同赔偿李女士108万元。(记者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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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张樵苏] [编辑:胡恺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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