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昌俊
日前,辽宁省大连市交警部门对外披露,继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将被罚款扣分后,针对行人斜穿马路的违法行为也将出台新举措:大连交警部门将增设人脸识别设备,横穿马路不仅要录入行人交通违法数据库,还将抄告到当事人单位,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交警处罚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的交通违法行为,无可厚非,也不缺乏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只是在现实中,囿于执法成本的考虑,各地交警对于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的行为大多只进行警示教育,予以罚款的并不多见。
若要针对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的交通违法行为严格执法,地方交警部门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严格执行即可。但是,放着既有法规不执行,而搞所谓的“执法创新”,将闯红灯者抄告到当事人单位,就有点法外惩戒之嫌了,此种做法也未尝不是一种“闯红灯”行为。
的确,将闯红灯当事人违法行为抄告单位,比直接的罚款、教育,能形成更有力的震慑。但交警对执法对象的处罚,不能只按什么有效、什么“更狠”的标准来进行,其所应该遵循的标准有且只有一个,那就是法律规定。除此之外的惩戒,甚至是对当事人产生了形象、信誉、实际利益的负面影响,都超出了合法的执法限度。
事实上,这种做法也蕴含着一种执法上的任性和不公平。比如大连交警部门规定,横穿马路者,没有单位的,抄告给其所属社区;没有固定住所的,抄告给其亲属。交警依据执法对象的情况来区别处罚违法者,如此一来,就等于执法没有了标准,而变成了“看碟下菜”,这缺乏了执法应有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话说回来,执法创新不是不能有,但创新的边界应该止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想怎么来就怎么来。从现实来看,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之所以高发,关键不是执法方式不“新”,而恰恰是既有的法规未能被严格执行,而执法缺乏定力和刚性,就不会让全社会形成相关的守法心理预期。纵观这些所谓的执法创新,其实大多表现为“一阵风”,难免落入“运动式执法”的窠臼。
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底线式的衡量标准,是治理手段是否有充分的法律赋权,它同时也是区别“人治”与法治的直观指标。交通执法严是好事,可严只能是法律范畴内的严,否则构成了“人治”之严,对法治和社会法治信仰造成的伤害,比行人闯红灯的后果要严重得多。所以,那些有越界之嫌的所谓执法创新,是该好好清理、及时停歇了。(朱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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