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救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的地区倾斜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日前印发了《海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要求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局局长杨晓刚在接受南国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的出台加强了资金的监督管理,以及在资金发放过程中的审核审批,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足额地领到救助补助资金。
《办法》中要求,救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救助资金重点向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和资金执行好的地区倾斜。
救助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为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为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并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
“《办法》共有四个特点,其中一个就是救助对象的范围扩大了。”杨晓刚解释道,在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的基础上,扩大到孤儿、流浪乞讨人员等对象,保障的范围和力度有所加强;二是针对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和资金执行好的地区,在救助资金分配方面给予了倾斜;三是加强了资金发放的精准,要求所有的救助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社会保障卡、惠农资金“一卡通”等渠道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确保资金发放的安全、准确到位;最后一点就是加强了资金的监督管理,以及在资金发放过程中的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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