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是临高的一个渔民。2016年10月21日4时许,林某驾驶渔船从文昌市清澜港出海进行拖网捕捞作业。期间,林某将船舱发电机的电线与渔网连接,即用电拖网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当天上午8时许,文昌市渔政执法人员在清澜港附近海域登临检查林某驾驶的渔船,发现该渔船上两条电线的一头连接着机舱内导电线的线头,两个连接口分别放置在两个水桶中,现场起网发现渔网用缆绳绑着两条电线。文昌市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渔船、渔网及约40公斤渔获物等。
经鉴定,林某捕捞过程中使用的渔具为单船桁杆拖网,拖网网目为20mm,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所规定的25mm。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林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底托网禁渔区域使用禁用的网目小于25mm的渔网、采用禁用的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林某自首等情节,该院判决林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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