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关照他人中标项目
收受48万好处费
省公路管理局琼中公路分局局长王光科犯受贿罪,获刑4年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路分局局长王光科(男,1972年9月7日出生于澄迈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在2010年12月至2014年8月任职期间,利用自己系公路相关招标项目、邀标项目业主单位领导的职务之便,帮跟他事先打过招呼的刘某等人拉海榆中线等部分路段改造工程。期间,他共收人好处费48万。海南一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王光科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局长开口推荐一下,就收到22万好处费
2012年下半年,刘某通过打听得知琼中公路分局即将对“牛营线什那二桥改建工程等3条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安保工程”项目招标,就找到王光科帮忙,希望王光科向负责招标监管工作的海南省公路管理局工程管理科科长陈某某推荐他建设该项目。
王光科答应刘某的请求后,向陈某某推荐了刘某。在陈某某的帮助下,刘某以江西某公司投标并中标海榆中线等路段的工程。为感谢王光科,刘某分三次送给王光科共计22万元。
为他人中标项目予以关照,14万元进腰包
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琼中公路分局先后对“牛营线什那二桥改建工程”等项目进行招标。为了能够中标上述工程,庄某在投标前均去找王光科帮忙,让其给予关照。王光科均向招标代理公司推荐庄某挂靠的公司。随后,庄某挂靠的公司中标上述工程项目。
为感谢王光科,2012年至2014年期间,庄某在琼中县营城宾馆附近分四次共送给王光科14万元。因慑于国家的反腐形势,2014年春节过后不久,王光科将5万元退还给庄某。
此外,王光科还帮助李某、王某等人拿下工程,数年来共收受他人好处费48万元。另查明,案发后庄某退还赃款5万元。
终审判决 王光科犯受贿罪,获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
琼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光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判决被告人王光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一审判决后王光科不服,上诉至省一中院。
省一中院认为,上诉人王光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贿赂共计4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追究。故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王光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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