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26日消息(记者潘睿 通讯员林小映)海口一小区业主李某6年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近日,海口秀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2858元及滞纳金。
2007年6月,李某办理了小区房屋接收,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公约,约定双方的责任义务、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如逾期未缴纳,业主要向物业公司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协议签订后,物业公司依约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业主李某却未向物业公司支付2010年10月至2016年12月共75个月的物业管理费12858元及滞纳金。物业公司多次通过发送催缴通知、电话催缴等方式向李某催缴物业管理费无果后,遂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阶段,李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公开缺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公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物业公司主张李某支付物业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向物业公司支付2010年10月至2016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12858元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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