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庭审现场。 石恺 摄
26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兴麟公司一分公司)、内蒙古恒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陈某某等22名被告人合同诈骗罪一案公开进行宣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兴麟公司一分公司、恒泰公司在呼和浩特市成立后,虚构在一定期限内能够为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等房屋办理过户和银行贷款手续的事实,与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定金、首付款并违规打入公司使用的个人账户,后又按照中国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部的要求,将所收款项一部分转至总部账户由总部支配和使用,一部分经总部同意用于兴麟公司、恒泰公司拓展分支机构和发放人员工资等运营支出或退还前期购房者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和违约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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