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呼和浩特市中院公开宣判“兴麟系”合同诈骗案 。 石恺 摄
截至案发,兴麟公司一分公司收取但未退还购房者的款项数额共计人民币7496.75万元,恒泰公司收取但未退还购房者的款项数额共计人民币3822.56万元。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兴麟公司一分公司、恒泰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实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合同相对人钱款,在案发前分别造成各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7496.75万元和人民币3822.5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陈某某等5人分别作为兴麟公司一分公司、恒泰公司的总经理、业务副总及外务副总,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运营起组织、领导、决策作用,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武某某、郝某某2人作为兴麟公司的业务经理,被告人张某某等15人分别作为兴麟公司一分公司、恒泰公司的业务主管,积极参与犯罪,系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兴麟公司一分公司罚金人民币70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恒泰公司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有期徒刑3年到15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到60万元不等;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等3人免予刑事处罚;并判决继续追缴被告单位兴麟公司一分公司、恒泰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返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巴某某、甘某某不服,当庭提出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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