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新建小区配套设施意见,距公交站点超过2公里要配短途交通车辆
居住区4000户以上要建小学
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意见》指出,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新建小区超过2公里无公交,建设单位要配短途交通车辆等。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要配套建学校
《意见》指出,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本意见建设和移交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各市县政府在组织编制市县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完善水、电、路、气、光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各市县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居住区户数在4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小学;居住区户数在9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初中。各市县政府可根据居住区常住人口规模、开发区域功能定位、已有学校和幼儿园等情况适当调整中小学和幼儿园规模和数量。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组织实施新建住宅小区不具备单独配建条件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接收和投入使用工作。
距公交站点超过2公里要配短途交通车辆
《意见》指出,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住宅小区按照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共交通站点暂未开通公共交通线路,且住宅小区与已开通的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站点距离均超过2公里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备短途交通车辆通达公共汽车或轨道交通站点;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位应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落实新建居住区和社区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配建全民健身设施的要求;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或小区标准的,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等。
不按要求建设移交配套设施的,不得办理验收
《意见》指出,市县房产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督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度,通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保证建设资金落实。同时,对建设单位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监管。
《意见》强调,对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不按本意见要求建设和移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县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验收,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此外,新建商品住宅在申请预售或现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现场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公示;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等相关内容。
海南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12月26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南省政府获悉,为加强全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提升城镇公共服务水平,创造宜居环境,海南省政府于12月15日印发《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意见》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市县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完善水、电、路、气、光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居住区户数在4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小学;居住区户数在9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初中。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居住区常住人口规模、开发区域功能定位、已有学校和幼儿园等情况适当调整中小学和幼儿园规模和数量。
《意见》指出,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多个条件。如住宅小区的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污水管道不得接入阳台雨水管道,以确保阳台雨污分流;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与验收,应与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进行;鼓励建设海南省城市快递末端公共服务平台,设立快递代投点、配建智能快件箱;住宅小区按照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共交通站点暂未开通公共交通线路,且住宅小区与已开通的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站点距离均超过2公里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备短途交通车辆通达公共汽车或轨道交通站点;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位应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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