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27日)从省国家税务局了解到,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科技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公告指出,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条件会适时调整,具体《目录》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此外,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省国家税务局提醒广大车主,是否享受小排量汽车减税税率是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凡2017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均可享受车购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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