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员详解利用“花呗”套现案焦点
□ 本报记者 吴晓锋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彭章林
近日,备受各界关注的全国首例“花呗”套现案一审宣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认定,杜某某帮助他人利用“花呗”套现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行为,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花呗”是一款互联网在线消费金融产品,面向支付宝注册客户提供定向消费贷款服务。从功能上来说,“花呗”类似于一张虚拟信用卡,但只能用于线上线下的定向消费,不允许提现。
然而,一些不法人员却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利用“花呗”套取消费贷款,逐渐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
2015年7月,杜某某与其同伙通过其掌控的淘宝网上店铺,采取虚假交易的方式,帮助他人从“花呗”套现,牟利的方式就是向套现者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手续费的提取比例,经事先商定一般是套现金额的7%至10%,套现者向杜某某的淘宝网上店铺申请退款后,杜某某便将扣除了手续费的金额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套现者。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任何真实的货物流通。
经公安机关侦查,2015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13日期间,杜某某及其同伙利用多家网上店铺,在全国范围内串通多名淘宝用户虚构交易共计2500余笔,从“花呗”套现共计470余万元。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金融犯罪办案团队的检察官说:“‘花呗’作为一款类似于银行信用卡的消费信贷产品,不具备磁条卡或芯片卡等实物载体。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从根本上来讲,利用‘花呗’套现同样会产生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严重后果,与是否具备实物载体无关。”
检察官表示,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杜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这就涉及如何理解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以及行为的非法性如何体现两个问题。
本案中,杜某某虚构交易,其所控制的淘宝店铺在案发期间所进行的商品交易均没有真实的货物流通,同时,他虚开价格,其发送给淘宝用户的商品链接均是根据淘宝用户意图套现的金额量身定做。如此一来,杜某某所控制的淘宝网上店铺和淘宝用户之间表面上是商品交易的关系,但实质上只是款项从“花呗”支付到淘宝网上店铺再结算到淘宝用户这一资金支付结算关系,而其所控制的淘宝网上店铺事实上成为了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专门“中介机构”。
杜某某没有通过正常经营淘宝店铺赚取利润,而是专门收取“花呗”垫付的货款进而转移给套现者,并通过赚取套现手续费这种特殊的经营方式牟利,其行为具有经营性特征。
江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表示:“将办理支付结算作为一种经营性业务,违反了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属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本报重庆12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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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花呗套现”非法经营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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