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利益熏了心
透露商铺评估价收40万“差价”当好处费
一公司老总、副总均获刑
海南新天地贸易公司原总经理、副总经理将公司位于三亚的一千多平方米的铺面出售时,透露了评估价,并收取40万“差价”作为好处费。结果,受贿的老总、副总以及行贿的老板均涉犯罪获刑。
1993年,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独资在海南设立了海南新天地贸易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海南新天地贸易公司于1995年4月购买了位于海南三亚某公寓一层一千多平方米的铺面。2006年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被宣告破产,海南新天地贸易公司及其母公司均交由北京托管中心管理。
2009年7月,北京托管中心决定要处置三亚的该铺面,经评估,铺面估价结果为645.7万元,并批复以不低于评估价的价格出售。时任海南新天地贸易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马清瑞让副总经理李仅涌联系买家。李仅涌联系三亚一老板胡某商议购买铺面事宜,说转让价格在人民币750万元至800万元之间,胡某认为价格过高,提出如果能以人民币700万元的价格购入的话就给李仅涌好处费,李仅涌表示同意,并让胡某等通知。
后来,李仅涌私自告诉了胡某该铺面的评估价格,提出由其出面跟公司领导协调解决,如果能以接近评估价将公寓首层铺面转让给胡某,则中间差价部分就当作好处费送给其,胡某表示同意。在李仅涌的联系下,胡某最终与马清瑞签订转让协议。当日,胡某将好处费人民币40万元交给李仅涌。李仅涌收到钱后将其中人民币20万元留下用于个人花销,剩余人民币20万元转账给马清瑞妻子的账户。
此事后来被举报。马清瑞等人归案,检察机关从马清瑞、李仅涌处分别扣押到赃款20万元。
海口市琼山法院认为,马清瑞、李仅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人民币40万元,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胡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人民币4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两人认罪、退赃等情节,琼山法院分别判处马清瑞、李仅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行贿的胡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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