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广告费应定期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海南天泽律师事务所谢文平律师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的收入,都属于业主所得收益。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但是很多小区的业主所得收益是一本“糊涂账”,谁收了,是多少,怎么用,业主都不知情。
“如果没有监督,容易产生灰色地带,所以,收取业主所得收益的单位应该把收入和支出的情况向业主公示,自觉接受业主监督。”谢文平表示,现在的小区基本都有业主微信群,在业主微信群中公布每月的收支情况既方便又省费用,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公示方法。
业主也可以和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公司约定,当超过一定数量的业主对业主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提出质疑时的救济措施和解决方案,实现对业主所得收益使用情况的监督。
住建局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公示制度
海口市住建局物管处有关负责人表示,相关条例法规暂无明确规定关于公共区域广告费的收支公示公告的内容,建议小区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协议中明确有关公共区域收支的公示制度,使得公费公用,透明化。
对于一些暂无业委会的小区,可以提出申请尽快成立,这样业委会对物业的监督效果会更好,甚至可以将公共区域广告费的收支管理权限收回业委会。
不过他也提出,从小区综合服务的现实角度考虑,不少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目前仍然维持在较低水平,物业人员的收入较低,有人离职后又难找到接任者,同样也会影响小区服务质量。“公共区域的收入属于全体业主,但从现实出发,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签订协议时,也许可以考虑制定广告费等公共收入的分配使用细则。”该负责人说,这些都可以通过协商合同条款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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