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出台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
海口网1月6日消息(记者曹马志 通讯员钟剑勇)近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正式印发《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旨在建立我省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
单位每月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
据了解,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与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即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由单位每月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按照实账积累部分的投资收益率计算利息,按月计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可继承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本人确定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国家及我省关于职业年金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政策出台前,退休人员职业年金待遇暂时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职业年金如何转移?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随同转移。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海南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基金,该基金是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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