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税务检查时收10万好处费
地税一主任科员获刑1年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以下简称地税第四稽查局)检查一科原主任科员陈绍昌在税务检查中,收受其检查公司的10万元好处费。经琼海法院一审、省一中院终审,陈绍昌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陈绍昌今年54岁,大专文化,曾任地税第四稽查局检查一科主任科员。1999年4月,杨某和他人设立了海南华立电器有限公司,杨某任总经理、法人代表。2013年,有人举报华立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嫌偷税漏税,地税第四稽查局安排陈绍昌带队调查。杨某得知后,便找到陈绍昌,希望他帮忙从轻处理,并表示会好好感谢他,陈绍昌表示待杨某自查补缴完后再说。2013年5月14日,杨某自查补缴个人所得税29万元、滞纳金17.8205万元。为感谢陈绍昌的帮忙,同时也为了让陈绍昌继续给予关照,杨某送给陈绍昌5万元。
2013年7月10日,地税第四稽查局检查一科根据陈绍昌等人的调查结果向地税第四稽查局提交了继续追缴12056.11元个人所得税的调查情况报告,但未对杨某的偷税行为做出处理。
在之后的几次带队调查房产公司税务检查中,陈绍昌再次收受好处费。经查,陈绍昌在地税第四稽查局工作期间,利用执行税务检查的工作便利,收受杨某等4人给予的好处费合计10万元,并为他们谋取利益。
案发前,陈绍昌共向2名行贿人返还赃款3万元。案发后,陈绍昌退出赃款7万元,涉案行贿人退出赃款3万元。
琼海法院认为,陈绍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1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该院一审判处陈绍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陈绍昌不服,上诉到省一中院。省一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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