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退休前想捞一把 结果锒铛入狱
海口网1月8日消息(记者余加亮 周琪 特约记者吴淑骁 通讯员陈燕 翟臻儒)“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向老百姓伸手要钱,这是绝对不允许的,伸手肯定被抓。
本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讲述一个58岁即将退休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想趁退休前狠捞一把,结果锒铛入狱的故事。
从办证中获得利益
案发前,赵某明系美兰区海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一名科员,一辈子经历过“上山下乡”的知青生活、改制改革的工作变动,曾在变电站、印刷厂、物资局、工商局等岗位工作过。出生于1958年的赵某明,案发时已58岁,在退休前他探到了一条生财之道。
在食药监所工作的赵某明负责食品市场监管、实地核查区域内经营餐饮熟食商户的卫生和食品安全、对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商铺进行现场核查、处理消费者投诉等工作,主要负责的片区为美兰区海甸街道所属海甸一东路、二东路、三东路、四东路及海甸五东路以南路段。
在对责任片区的餐饮商家进行例行检查过程中,赵某明发现有很多商家都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是以前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按照相关的工作规定,此类商家需要停业,待食品经营许可证办好后才能重新经营。
赵某明从中“嗅”到有利可图的味道,遂动起了代为办证赚钱的歪心思。
趁退休前狠捞一把
赵某明因考虑到是食药监督所的工作人员,不便向商户直接收取办证费用,为了能够保全自己,便找来了其连襟、在万绿园管理处当保安的刘某华帮忙。
到各商家检查时,赵某明要求商铺老板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一旦商铺没有办理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已经过期,就告知商家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否则停业整改,并告诉商铺老板可以找刘某华代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因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实地核查工作是赵某明负责,若是他给出验收不合格的结果,商家申请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就办不下来。商家惧怕赵某明的权威,只好将办证所需要的费用和材料交由刘某华代办。
2015年7月以来,赵某明利用其负责辖区内商铺日常巡查监管、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现场核查等职务之便,告知商家可以找刘某华代为办理许可证,接着指使刘某华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为名向40多家商铺收取1600元至4000元不等的好处费共计12万多元。
造成恶劣影响入狱
2016年8月14日,赵某明、刘某华被侦查人员抓获,同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赵某明被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刘某华则于2016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日,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向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赵某明、刘某华犯受贿罪。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赵某明个人实际获利107720元,刘某华实际获利6800元。案发后,赵某明家属代为退款110000元,刘某华于2017年1月9日向法院退出款项6800元。
2017年6月20日,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判决刘某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宣判后,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抗诉的结果是维持刘某华的判决,改判赵某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检察官说法
利用监管受贿触犯刑法
本案中,赵某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把握好自己,想在退休前狠捞一把,利用检查监管商家职能,大肆受贿,结果落入法网,晚节不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索贿的从重处罚。
赵某明在履行职责中,向40多家商铺索贿,各商铺老板对监管人员赵某明的行为敢怒不敢言,在其监管的一条街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当前党中央对腐败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群众老百姓对惩治腐败充满期待和信心。对腐败分子,绝对是发现一个坚决查处一个。所以每一个干部要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抓”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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