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德斌
职业打假人带着公证员购买10箱茅台并封存,随即以假冒产品为由将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退赔购物款并10倍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购买者为职业打假人而非消费者,故驳回购买者10倍赔偿的诉求。购买者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以法院为工具,浪费司法资源,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1月7日《北京青年报》)
从职业打假者的做法来看,其带着公证员购买茅台打假,确实是有备而去,说明已掌握商家售假行为,目的就是通过打假来牟利,而茅台厂家的鉴定结果也证实了,职业打假者所购买的茅台酒均为假货,这是一起成功的职业打假案例。可是,在进入司法索赔的阶段,职业打假人却遭遇到法院的“诛心论”,被认为其是打假牟利、浪费司法资源,而驳回10倍赔偿的诉求,显然这是不公正的裁决,不利于打假,反而是对制假售假者的纵容。
众所周知,我国消费侵权现象非常严重,其中制假售假占了很大比例,但消费者维权手续繁琐、维权成本过高、赔偿过低等现实因素限制,令消费者在遭遇假货侵害时,难以获得满意的维权结果,往往采取放弃来处置。而之所以如此,则跟法律对制假售假的处罚力度太低,缺乏集体消费诉讼制度,对职业打假行为支持不足等有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对于假货的规范散落在多部法律中。《刑法》对制假售假者的立案标准是售假金额必须达到5万以上;《产品质量法》中对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处以没收违法产品,并处以货值3倍以下罚款。而且,《产品质量法》诞生于1993年,时间过去24年之久,罚款标准仍停留在5万元标准,相比制售假者获得的暴利,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据阿里巴巴披露数据:2016年全年,共排查出4495条销售额远超起刑点(5万元)的制售假线索,截至目前通过公开信息能够确认已经有刑事判决结果的仅33例,比例不足1%。已判决案例涉及47人,其中判缓期执行的有37人,比例高达79%。
相比之下,美国联邦法律规定:制假售假初犯者将面临10年以上的监禁,重犯者将面临20年以上监禁和500万美元的罚款,因假货造成死亡后果的个人将会被终生监禁;对于公司处罚就更加严厉,罚金高达1500万美元。显然我国对制假售假者的处罚太过轻微,根本达不到震慑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打假亦有涉及,但侧重于对消费者的补偿,而非惩罚性赔偿。2014年最高法曾经出台相关规定,对于职业打假人比较有利,近年来食品药品领域中职业打假人的诉求,大多得到了各地法院的支持。而此次法院对“茅台职业打假案”的裁决,显然背离了最高法的相关规定,亦是一种倒退的做法,不利于职业打假,反令制假售假者受益,让人非常难以理解。
职业打假队伍里鱼龙混杂,确实有部分人借着打假而“黑打”,对于此类行为不应支持,反而要依法处罚。在我国消费者维权环境未能得到有效改善之际,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实际上是一种代替性的维权方式,应允许其合理存在,并通过改善消费维权令其自动失去市场。至于浪费司法资源一说,更是缘木求鱼的无稽之谈,司法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对消费侵权打击不力,放纵制假售假行为,才是最大的司法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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