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受理举报投诉实施办法》印发
接到举报投诉5个工作日内答复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受理举报投诉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权进行了明确,并提出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互联网受理为主,当面递交材料为辅的举报投诉机制。
《办法》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权进行了明确:举报投诉案件由涉案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市、县(区)、自治县管辖;当事人为被派遣劳动者的举报投诉案件,涉案单位仅为用工单位的,由用工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市、县(区)、自治县管辖;涉案单位有劳务派遣单位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住所地所在的市、县(区)、自治县管辖。
《办法》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设置举报投诉专门场所、举报投诉信箱和电子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受理情况,指定专人受理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通过互联网受理为主,当面递交材料为辅的举报投诉机制;开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网站,提供可以下载的举报投诉表格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答复署名举报人、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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