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居住(小)区、建筑物、停车场配套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日前,为推进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促进电动汽车发展,根据《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省住建厅、省发改委和省规划委联合制定了《海南省居住(小)区、建筑物、停车场配套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要求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城市停车规划应规定各类停车场(楼)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和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落实相关专项规划要求,明确独立占地的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用地布局。
新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指标
1、居住类建筑配建地面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同时不低于10%的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达到投入使用条件,居住区配建访客停车位亦按同等比例配建。
2、办公类建筑应按照不低于25%的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3、商业类建筑应按照不低于20%的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4、其他类公共建筑应按照不低于15%的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此外,新建地面专用停车场、公用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20%的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已建居住小区、停车场,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和改造居住(小)区、停车场、城市支路上的照明设施建设充电设施。
对停车困难的小区,近期可结合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建设分时共享的充电车位;远期应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周边地区开发、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设施建设,在新增停车泊位建设安装充电设施,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拒不执行的物业服务企业将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暂行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安装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经通报约谈后仍拒不执行的物业服务企业,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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