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小区停车费具备条件可放开价格 海口收费实施细则已报市政府
海口网1月16日消息(记者光明 实习生刘敏)从海南省物价局了解到,我省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具备协商条件的,放开其价格。省物价局今年将指导市县出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目前,海口、三亚、儋州地级市已完成停车收费实施细则的起草、征求意见、社会论证等工作,并将实施细则报送市县政府。
服务收费分级管理
记者了解到,省物价局已牵头修订《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社会资本(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的)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的停车设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旅游景区(点)、公立(办)医疗机构配套的停车设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含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为交通肇事、违章等原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设施;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的停车设施;公立(办)的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区域的配套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由停车设施所在单位提出,并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业主共同同意才认定具备条件
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方面,具备协商条件的放开其价格。“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按法定程序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且业主委员会有效履行职责,并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小区业主,或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签订相关服务收费合同(协议)的,认定为具备议价条件,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未能有效履行职责或未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的住宅小区,认定为不具备议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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