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特色鲜明,紧扣本省实际
2017年12月12日,海南冬交会如期举行,各种特色农产品摆满了文昌展馆。海南日报记者袁琛摄
回顾省五届人大常委会这五年的旅游立法过程,可以看出一个鲜明的特色:紧扣本省实际,通过制度创新公允地协调各个部门的分歧,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还特别重视对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障。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确立旅游法规急需先立先修的原则。2014年,国家旅游法刚刚颁布1年,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及时对《海南省旅游条例》进行了修订;2016年,在国务院提出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后,又及时全面修订《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这种立法的及时性,为我省旅游业健康升级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在旅游立法过程中,省五届人大常委会还始终把能否有效地解决问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衡量标准。为进一步整治旅行社的“承包挂靠”行为,省人大常委会修改的《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加强了对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统一管理,要求旅行社对分社及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服务规范。
与此同时,省五届人大常委会本着“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原则,在相关旅游法规中增加了许多操作性很强的条款。比如,修订后的《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维护网络旅游经营秩序;在本经济特区以外取得导游证的人员要求转入本经济特区执业的,与本经济特区的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本经济特区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即可,不需要参加转入考试……
在修改审查旅游法规过程中,省五届人大常委会非常注重运用特区立法权的变通、创制功能,从海南实际出发创新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规范旅游从业行为和监管行为。比如,修订后的《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将旅游客运经营审批权集中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行使,打破市县审批导致的行政许可壁垒,建立了旅游客运车辆全省同城运营管理的长效机制。
在法规制定过程中,省五届人大常委会还考虑到了新时期新技术的作用。修订后的《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基于“互联网+”的时代背景,创新政府监管模式,规定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旅游市场互联网监管平台,通过旅游团队电子化合同监管以及其他措施,加强对旅游市场的动态监管,实现信息共享。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在做好旅游立法工作的同时,在其他方面的立法中注重处理好与旅游的关系,使各方面的发展与旅游升级发展相协调。如《陵水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继承和弘扬,合理开发利用本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联系周边市县,打造海南旅游特区中富有特色的民族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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