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在开立账户、身份认证、账户使用等方面作了优化改进,扩大了II、III类账户的应用范围。
2015年12月,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将银行个人账户分为不同权限等级的三类账户。其中,Ⅰ类账户为全功能账户,即日常所用的借记卡或储蓄存折;Ⅱ类账户具备“理财+支付”功能,Ⅲ类账户则只能进行小额消费和缴费支付。
2016年9月30日,央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每个人在每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I类账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紧接着11月25日又发布特急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完善规范了账户细则。
此次发布的《通知》则明确要求,2018年6月底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现在本银行柜面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远程视频柜员机、智能柜员机等电子渠道办理个人II、III类户开立等业务。2018年12月底前,其他银行应当实现上述要求。
此外,采用可靠验证方式登录电子渠道开立Ⅱ、Ⅲ类户时,如绑定本人本银行Ⅰ类银行结算账户或者信用卡账户开立的,开立Ⅱ、Ⅲ类户时无需个人填写身份信息、出示身份证件等。分析人士认为,这将极大便利个人开户手续,也简化了银行操作,提高了效率和速度。
但在提供便利开户的同时,文件也并没有放松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对于开立Ⅲ类账户,《通知》规定,必须绑定已经实名制验证的账户。当同一个人在本银行所有Ⅲ类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含)以上时,应当要求个人在7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影像,登记个人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证件有效期等其他身份基本信息。
对于Ⅱ、Ⅲ类账户,《通知》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II、III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5个。在使用方向上,文件称“积极引导个人使用Ⅱ、Ⅲ类户替代Ⅰ类户用于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业务,利用Ⅱ、Ⅲ类户办理日常消费、缴纳公共事业费、向支付账户充值等业务。”
在限额方面,《通知》将Ⅲ类户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上线从原来的1000元上调至不得超过2000元。但出金日限额、年限额则有所下调,经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新开立的Ⅲ类户,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日累计限额合计调整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调整为5万元。而此前,央行规定Ⅲ类户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10万元。
在取现方面,《通知》规定,Ⅱ、Ⅲ类户可以通过基于主机卡模拟(HCE)、手机安全单元(SE)、支付标记化(Tokenization)等技术的移动支付工具进行小额取现,取现额度应当在遵守Ⅱ、Ⅲ类户出金总限额规定的前提下,由银行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和交易情况自行设定。
在发放贷款方面,此前无贷款功能的Ⅲ类账户权限被放开。根据新规,银行可以向Ⅲ类户发放本银行小额消费贷款资金并通过Ⅲ类户还款,但Ⅲ类户不得透支。而在此之前,只有Ⅰ、Ⅱ类户有此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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