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次帮人取诈骗款 “提成”3605元
屯昌一男子犯诈骗罪,获刑一年半
因为对方许诺,如果愿意帮忙去银行ATM机取款,就可获得5%的报酬,屯昌无业男子赵某龙先后21次取款7万余元。因为赵某龙帮忙取款的是骗子诈骗所得款,赵某龙犯诈骗罪,被屯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赵某龙今年30岁,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10月间,王某(已判刑)以没空取钱为由联系赵某龙,让赵某龙帮忙取钱,并将3张银行卡交给赵某龙。
王某是诈骗团伙的一员,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王某等人通过在QQ网联系他人购买大量信用卡客户信息后,在王某的住处进行以发布虚假信息帮忙提升信用卡额度的电信诈骗,利用“易通讯”软件编辑诈骗信息,向全国各地发送,并购买了手机卡用于与被害人联系,之后分工协作,冒充银行客服人员,套取被害人的身份证信息、信用卡或银行卡卡号,动态密码等,将信用卡或银行卡的资金通过网银转账,与淘宝网卖家以虚拟交易进行套现,淘宝网卖家再将诈骗资金通过网银转账到王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上。
骗到钱后,王某找上了赵某龙帮忙取钱。第一次取款时,赵某龙对银行卡内的资金来历并不知情。第二次取款时,王某将资金来历是诈骗所得告知赵某龙,并许诺给予取款金额的5%作为报酬。赵某龙见有利可图,遂同意继续帮忙取款,并先后在屯昌的几家银行ATM机上取款,共计取款21次,取走72100元,赵某龙从中获利3605元。
2016年2月,王某从赵某龙处拿回3张银行卡。
2016年9月,赵某龙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屯昌法院认为,赵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他人诈骗所得,仍积极帮助他人取现72100元,从中获利360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该院在对赵某龙处以刑罚的同时,判决继续追缴赵某龙非法所得3605元退还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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