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手续
符合规定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改为备案制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繁琐曾被众多企业家诟病,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了《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在我省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为备案制的范围。
《办法》明确,凡国家规定由省级及以下政府核准但符合海南省“多规合一”、行业规划、产业布局等相关要求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简化行政审批要求,一律改为备案制。同时,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及开展相关工作。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备案。项目建设地市县政府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实施项目备案管理工作。除跨市县、跨重点流域(省内主要河流),或需省统筹平衡资源等建设条件的,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等管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一律由市县备案。省级备案项目目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发布。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
《办法》要求,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项目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项目备案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海南省)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项目备案机关的项目备案信息,以及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工商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共同推进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全过程服务、有效监管。
《办法》强调,项目备案后两年内未开工的,项目业主如在满两年后的5个工作日内不及时更新信息,项目备案机关可以从备案管理库中将项目删除。按规定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按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国家和海南省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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