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天放
今年年初,刘女士出于散心目的在武汉报名了去越南的旅游团,可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在越南旅行时,她因为没有购物遭到了导游让她下车的对待。1月19日,刘女士参团的峡州国旅汉口分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旅行社已经将涉事导游开除,吊销该导游的越南带团资格,并对导游罚款5000元。(1月21日《北京青年报》)
每一次处理都是老套路:赔礼道歉、吊销当事人的导游证、对事发旅行社罚款或停业整顿等。不过,这边还在整改,那边导游强迫游客购物的消息又会传来。这种“救火式”监管,治标不治本,这不是一句“导游素质差”就能解释的,而是长期以来旅游行业中各种制度性措施不合理造成的。如果不加以重视,得以改变,恐怕导游逼游客购物的乱象还会上演。
如今,无论是国内游还是出境游,像刘女士这样被导游强迫购物的例子不胜枚举。新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即便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也明文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如果说一个导游逼游客购物是导游的问题,那是因为该导游素质低,属于偶发事件。如果几个导游逼游客购物,或是源于旅行社管理不善,可要是各地连续发生此类事件,那就是行业内部出现了大问题。从这个角度上说,本次导游逼迫游客购物事件,如果依照个案处理,处罚导游当然没有问题,却也不能遮蔽对旅游行业问题的反思。
其实,旅行社群体的低价无序竞争若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旅行社与导游间的关系不能理顺,类似的事件就会层出不穷。因此,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旅游行业扭曲的经营模式,造成了 “潜规则”泛滥。导游强迫游客购物需“标本兼治”,但从多年的实践来看,仅处罚恶导游恐怕还不是治本之策。如果从制度设计上就会使导游感到没有多少“获得感”,即如果导游不强迫游客购物,就拿不到提成,基本上无钱可赚,那么,无论有多么严格的规定,恐怕都无法遏制强迫游客购物的冲动。
“谁买东西多就对谁脾气好”,这符合人性,却违反了法规。对导游强迫游客购物,各地都在认真应对,但效果很不明显。众所周知,我国的旅游业现已商品化,旅行社多给导游零工资待遇,即没有任何起薪,多数导游被逼无奈,想生存只能想方设法榨取游客的钱。由于劳资关系不合理,行业竞争不规范,导游不仅领不到固定工资,在带团前甚至还要交“份子钱”。如此“潜规则”大行其道,服务质量可想而知。在生存面前,导游当然会无视法律,底薪无保障,只能将个人收益寄希望于游客的购物提成。这折射出旅游业长期以来不规范经营管理和操作的现实。
导游强迫游客购物,带坏的是整个导游队伍,影响的是整个旅游行业,伤的是游客的心,折射出旅游业被异化的尴尬,归根结底是经营模式中的导游薪酬制在作祟;看似导游素质低,实则是旅游行业扭曲的经营模式逼迫导游的心理扭曲,背后是整个行业以不计利润的低价竞争带来的乱象。
如果继续下去,对旅游业无异于自杀。以低于经营成本的价格逼游客购物的模式,就是不正当竞争。所以,尽快制定合理行规、厘清导游薪酬机制、规范行业竞争环境,让旅游业发展回归理性,使依法竞争成为正常状态就是当务之急。否则,旅游市场难回正轨,乱象还将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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