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对方将译制电影取名“使命召唤”,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利,《使命召唤》系列游戏权利人、“使命召唤”商标权人动视出版公司将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并诉请获赔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70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华夏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6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动视公司诉称,其系全球规模最大互动娱乐软件开发商之一的动视暴雪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球最知名的互动娱乐软件开发商之一。《CALL OF DUTY/使命召唤》系其开发的知名电子游戏,自2004年1月开始在中国进行宣传、经销和发行,广受市场认可。
2013年,原告在中国国家商标局于第41类服务及第9类商品上分别注册了两项“使命召唤”商标。
原告发现,涉案电影“使命召唤”于2015年9月间在全国多家影院上映,华夏公司系该电影发行方,长影公司系译制方。该电影及其海报、预告片等同时还在聚力公司运营的PPLIVE等网站上播放。
动视公司认为,各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的注册商标用作电影名称,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使命召唤”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华夏公司和长影公司擅自将“使命召唤”用作涉案电影的中文名称,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华夏公司为吸引观众以获得高票房收入,未经原告许可,故意攀附原告游戏名称的知名度,擅自将“使命召唤”作为电影名称使用,并通过发布预告片、海报、微博等形式进行大量宣传,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由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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