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一男子昨被依法执行死刑
23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件毒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琼海市大路镇男子谭某民伙同他人多次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重量达4500多克,被依法执行死刑。
2013年2月至3月初,王某(已判刑)多次与谭某民电话联系,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然后,谭某民两次指使田某丽(已判刑)将1500克甲基苯丙胺从广东省广州市运送到海南省琼海市交给王某。
2013年3月31日,王某通过电话与罪犯谭某民商定,再次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同年4月1日中午,王某与谭某民来到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旁边的某银行,王某将13万元购毒款转入田某丽的账户内。然后,谭某民电话指使田某丽将1000克甲基苯丙胺藏在电脑键盘盒内,从广州市汽车客运站,通过物流方式寄到海口市汽车西站。毒品到站后,谭某民提取1000克甲基苯丙胺,从海口送至琼海后交给王某。
2013年4月4日,王某再次与谭某民联系,提出购买2000克甲基苯丙胺。次日,王某将15万元购毒款交给谭某民,然后,谭某民在琼海市将购毒款分别存入田某丽的两个银行账户内。谭某民指使田某丽提取现金,到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街一酒店203房向“阿雄”(另案处理)购买2000克甲基苯丙胺。田某丽提取毒品后,将毒品藏匿在电脑键盘盒内,通过广州市汽车客运站以物流方式寄送到海口市汽车西站。同年4月6日,李某金(已判刑)驾车载谭某民到海口市汽车西站提取上述毒品,被民警当场抓获。
海南一中院一审认为,谭某民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额巨大,且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罚,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谭某民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核准判处谭某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昨日,海南一中院在海口依法对罪犯谭某民执行死刑。
据介绍,近两年来,海南一中院按照“全省禁毒三年大会战”的工作部署,不断加大对毒品案件的审理力度,审结了一批贩卖、运输、制作毒品数额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涉毒大案要案,有力地打击了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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