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25日消息(记者李珊珊)25日,海口网(微信号:haikouwang2013)记者从海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获悉,根据相关规定,海口市将暂停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已投放的电动自行车自25日起五日内收回。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国家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共享电动自行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停放秩序及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海口暂不发展互联网共享电动自行车;
二、共享电动自行车属于电动自行车种类,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应当按照《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对未悬挂号牌、违法停放等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请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对已投放的电动自行车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收回。否则依法严厉查处。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海口良好的交通环境。
相关链接:
整治+约谈 海口交警治理共享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乱象
电动自行车新规公示 海口下阶段合格电动车目录将视情况调整
中轻联:电动自行车行业有望迈入持久健康发展新时代
新标准公布后超标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公安部回应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