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29日消息(记者钟圆圆)29日,海口网(微信号:haikouwang2013)记者从海南省教育厅了解到,海南省教育厅29日发布《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文件(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海南自2018年秋季学年起,上至高校,下至幼儿园,都要推行新的校方责任险制度。
据悉,“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作为“校方责任保险”的补充和完善。校方在签订校方责任保险后,可继续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这有利于学生在发生意外后避免经济纠纷,减轻学校负担。附加校方责任保险保费为每生每年5元。在校学生发生人身意外且学校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每生每年人身伤害赔偿限额12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5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300万元。对于保险期内因交通、溺水意外身亡的注册学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学生保险金3万元。
公办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经费从学校现有收入(如公用经费、免学费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中支付;市县所属的民办各级各类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省属的民办各级各类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可单独安排经费支付保费,但不能向学生另外收取保费。
《通知》还要求,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校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人负责,确保校方责任保险和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海南保监局每年组织一次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专项检查,切实加强对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结果在全省教育系统和保险行业内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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