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实施了一系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党的十九大更是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实践表明,生态文明思想理念和方略得以贯彻,均离不开良法善治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由此,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于国家层面而言,应当以十九大的新要求为先导,巩固与发展多个维度的生态文明顶层设计。
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制定了40余部涵盖污染防治、资源使用、生态保护与能源管理方面的法律,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数量更是数不胜数,这些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生态文明规范体系。尽管如此,法律制度之间的不协调、原则性强、配套机制不足、重要的法律制度缺位、环境权益保障不充分等问题依然存在。为此,需要提升人大的立法地位;及时做好生态文明领域各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等重要法律尽快颁布,以绿色理念为指导全面反思各项法律制度;完善环境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治的环境治理协作制度;以细化程序和权义为重点,充分保障公众在环境事务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完善环境、资源与生态管理体制机制。当前,自然资源所有与使用制度尚不完善,综合性的生态文明监管体制有待建立,鉴于此,亟待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十九大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为指导,完善资源所有与使用权制度,建立科学的环境、资源与生态监管机制。具体而言,首先,改变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及资源主管部门单纯依靠行政权力配置自然资源的局面,加快自然资源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于国家层面建立统一行使经营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机构;其次,改革环境资源与生态监管体制,强化环保部门的职责,建立综合性资源与生态监管机构;再次,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及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严守资源总量控制、用途管制与生态红线管控制度;最后,加快自然资源各类基础制度的推进,包括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自然资源规划制度的整合与统一、自然资源调查统计与档案制度等。
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决策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近年来,我国多个地方探索建立了各省市的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办法,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将生态文明指标纳入了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评价考核,其中,第6条将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多项指标变化纳入到各地的绿色发展评价指数。这一绿色惠民指标,作为与公众关涉最紧密的条款,如何进一步细化,成为真正实现公众参与的绿色评价,并能使公众参与到结果公开与监督,必然是广大民众期盼的现实议题。目前,中央环保督察作为落实党政同责与一岗双责的典型政策实践,截止2017年底已完成对全国所有省份的全覆盖。尽管督察实效显著,但仍面临着因缺乏制度化的规范而制约督察工作进一步开展的困境,为此,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亟待总结中央环保督察的成功经验,加快构建完备的环保督察党内规范与法律体系,通过赋予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督察小组等机构明确的法律地位,理顺督察主体的职权职责与权力运行程序,形成可持续的法治化机制。
我国多年来的生态文明建设经验表明,美丽中国目标的实现终将得益于生态文明理念在每一个个体行为的内化,毫无疑问的是,这一过程中,系统完备的环境资源与生态法律制度始终是生态文明发展的最稳固基石。
(作者:潘佳,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后;何家振,环境保护部宣教司副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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