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收售野生动物 三男“无知”获刑
海口网2月2日消息(记者高潮 通讯员罗凤灵)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禁止猎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偏偏有人无视国家法律或因“无知”而犯罪。近日,海南二中院审结了2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案件,3名男子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
2015年10月,四川男子黎某在乐东以2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一只猴子,放在店内当“宠物”饲养。2017年4月9日,乐东男子关某与黎某协商后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这只猴子,并带回饲养。森林公安民警后查获该猴子,并将关某抓获。经鉴定,该猴子系猕猴,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海南二中院一审判决,关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黎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
2017年3月22日,安徽男子韩某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用24条蛇类、1只龟类以及1只鳄鱼类泡制的药酒。韩某后在昌江摆摊出售药酒时,被森林公安民警抓获。
经鉴定,1只鳄鱼死体为暹罗鳄,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的物种;24条蛇类死体中,16条为孟加拉眼镜蛇、5条为眼镜蛇,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余下3条为金环蛇,系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动物。海南二中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判处韩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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