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对何硕等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的15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何硕等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1年6个月不等刑罚,其余被告人均依法处罚。
阆中市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何硕刑满释放后,通过带小弟在赌场“放水”、暴力收账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名气,逐渐形成一股以其为首的恶势力。为进一步确立在阆中社会上的地位,非法聚敛钱财,2011年以来,被告人何硕又笼络被告人陈炬陆、陈亮、余彬等人,形成以被告人何硕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陈炬陆、陈亮、余彬、蒲光波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杨永攀、杨海东、李胜、陈铭、裴桂林、吴怀志、尼苦石杰、邹鹏、陈曹榕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经查,该组织成立以来,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找赌博游戏厅入干股、铺游戏机主板非法获利,在阆中长期控制垄断当地的赌博游戏行业,何硕为此被称为“渔霸”。该组织从2011年至2015年1月,先后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22起、强迫交易1起、开设赌场8起、非法拘禁3起等违法犯罪活动。阆中市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何硕为首的犯罪组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长期垄断控制当地的赌博游戏厅和赌博行业,有组织地实施大量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应当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阆中市法院判决认定何硕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组织骨干成员陈炬陆、陈亮、余彬、蒲光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6年6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9.5万元至7万元不等。认定杨海东、陈铭、杨永攀、李胜、裴桂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7万元至1万元不等。
120余名群众参加了旁听。被告人何硕、陈炬陆、陈亮等8人当庭表示上诉。(记者刘子阳 杨傲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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