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学院的管老师在职期间向学校申请到中国财经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校方同意后提出条件:昆明学院拿出公费让管老师攻读博士,但拿到博士学位后,必须回到昆明学院工作8年,否则将赔偿学校支付的各种费用。管老师拿到博士学位后,回到昆明学院工作了1年,便向昆明学院申请调离。校方开出为他支付的各种费用共计24.9万余元,管老师赔偿这些费用后,离开了昆明学院。后来,管老师认为,校方为他读博士应当花费了8万余元,便向仲裁委申请校方返还16万余元培训费。1月31日,仲裁委开庭审理了10分钟左右,发现申请材料的签字并非管老师本人所写,便建议撤诉重新立案。
拿到博士学位就跳槽
今年43岁的管老师,曾是昆明学院的一位讲师,教财政学课程。1999年,24岁的他从云南财经大学毕业后进入到昆明学院执教。
2013年,管老师填写了“昆明学院教师进修费用申请表”,申请到中国财经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管老师与昆明学院签订了一份进修培养协议,协议规定:管老师取得学历、学位证后,必须在昆明学院工作8年,不满8年要求调动(含辞职、离职、解聘)的,则需赔偿昆明学院为其进修支付的全部费用以及在学习期间享受的工资、福利、校内津贴,还要赔偿违约金2万元。否则,学校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手续。
2015年12月,管老师经过3年的进修,成功取得了中国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学位。
2016年12月,刚好学成归来1年,他就向昆明学院递交了工作调动申请。在申请中,管老师说:他想回到自己的母校工作——云南财经大学,并适时争取母校的博士后学位,为以后出国深造做准备。
对此,昆明学院多次找到管老师沟通竭力挽留。
申请返还16余万培训费
由于管老师坚持要调走,昆明学院按照当初协议的约定,给管老师列了一个归还款项的清单。其中包括所发的工资、津贴和生活补助、违约金、进修期间的差旅及住宿费、扣除的课酬共计24.9万余元。之后,他将24.9万余元赔偿给了昆明学院。
今年1月3日,管老师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管老师认为,2016年12月,昆明学院要他赔偿24.9万余元,他对此有异议,他认为昆明学院支付的培训费应该是8万余元,剩余的16万余元昆明学院应当返还给他。
昆明学院则坚持认为:校方为管老师读博士支付了24.9万余元,不应该再返还,而且管老师调动时,已签字确认了金额,且已经赔偿给学校了。
校方称老师故意违约
昆明学院的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耿国平、唐雪燕律师认为,诚实守信是人民教师的基本要求,管老师在本案件中,两次违背约定,违背诚实守信的原则,违背做人的底线。第一次是管老师取得博士学位后便失信违约。第二次,管老师在执意调离学院时,自己亲笔申请并承诺自愿按照协议约定,赔偿违约金等款项,然而自己调离昆明学院半年后,再次与昆明学院对簿公堂,要求返还自己自愿缴纳的违约赔偿金。昆明学院是事业单位,学院与劳动者之间是人事关系,涉及到人事争议的实体部分,并不能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应适用有关人事争议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应充分考虑违约一方的主观恶性和诚实信用原则,高校教师是国家高素质人才,承担教书育人、传播知识的重任,更应明白双方签订合同的内容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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