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人员周某正准备从柳州站登上动车时,被执法人员查出他在内裤里和衣服口袋中共藏有冰毒29.5克。近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原判:周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万元。
36岁男子周某,来自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他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后来又两次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2013年12月刑满释放后,他仍继续吸食毒品。2016年3月29日下午5时30分左右,周某持一张柳州至南宁东的D3523次火车票进入柳州站。在周某接受“三品”安检时,执勤协警发现他是一名吸毒人员,于是将他带到柳州站公安执勤室进一步检查。民警从周某的内裤里及外衣左侧内口袋处,共查获俗称“冰毒”的毒品甲基丙胺29.5克。此后,周某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并被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犯运输毒品罪。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定,周某犯运输毒品罪罪名成立,且携带29.5克甲基苯丙胺已进入运输环节,属犯罪既遂。周某是毒品再犯又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2016年12月26日,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周某犯运输毒品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万元。一审宣判后,周某上诉,经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定,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遂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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