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点在于《机动车登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否冲突各地法院裁判结果并不相同
近日,汽车因有未处理交通违法无法通过年检一事引发不少讨论。不少车主在给汽车年检时,往往会遇到因没有处理交通违法车管所不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问题,因此年检前集中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成了不少车主的选择,但也有车主因被拒绝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将交警车管部门起诉到法院。北京青年报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从2008年到2018年,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类似案例有57件,其中车主胜诉28件。
不给检验合格标
车主起诉车管所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相关案例中,浙江人刘鹏程是第一个起诉车管所的车主。
浙江绍兴中院判决书显示,2007年8月20日,绍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刘鹏程的车辆尚有20余起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尚未处理为由,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对其已经通过检测合格的车辆决定不予发放年检合格标志。
刘鹏程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只要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就必须颁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作了限制性规定,前者为下位法,与后者上位法存在抵触,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绍兴中院驳回了刘鹏程的起诉,理由是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属于规章,其制定依据为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其第三十四条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检验合格标志作了具体化的规定,规定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在现阶段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具有特定的价值。刘鹏程认为规章的该规定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交管部门的辩解
法院有时不支持
对于车主的起诉,交警车管部门一般会辩称,申请车辆检验合格证之前必须先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其依据是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相关判决显示,交警车管部门的说法有时候法院并不支持。
西安市民郭博(化名)是第一个胜诉的车主。
2014年3月19日,郭博的越野车进行年度审验,在向西安车管所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车管所认为该车尚存在违法记录没有消除,没有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郭博于是起诉到法院。
车管所认为,从《机动车登记规定》以及《交通安全法》、《人民警察法》等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目的以及社会效果来看,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先行消除违法记录然后才能发放合格标志的规定是符合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序良俗的基本法制精神和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公正的终极目标的。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效力高于《机动车登记规定》,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是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唯一条件,机动车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驾驶人员是否有交通违法行为无关。
车主胜诉的最近一起判例发生在2017年年底,福建车主邹云(化名)起诉交警车管部门同样获得了法院支持。
57件类似诉讼案
28名车主获胜诉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此前,最高法曾向湖北省高院作出《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最高法在答复中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例来看,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往往在《机动车登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否冲突上,因为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同,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常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而《机动车登记规定》则规定,车主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之前,应当将车辆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北青报记者检索发现,裁判文书网公布的57件类似案件中,有29名车主的诉求被法院驳回,但驳回的理由并非都是因为法院支持了交警车管部门的主张,这些案例中,有的是法律程序上的问题,比如没有向交警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书面申请,有的是起诉错了对象,比如直接起诉交警大队而不是车管所,从而被法院认定被告主体不适格。(记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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